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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章 秦开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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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为秦开帝业!

商鞅,本是卫国人,原名公孙鞅,又称卫鞅。起初,商鞅是魏国丞相公孙痤的家臣,公孙痤非常赏识他的才能。公孙痤去世前曾向魏惠王举荐商鞅,并表示如果不能重用他,就趁早杀了他,以免他后被他国重用,危及魏国。但是,魏惠王并没有理睬公孙痤的建议。公元前361年,秦孝公正式登基。当时,各诸侯国会盟,却拒绝秦国前来参加。秦孝公认为这是莫大的耻辱,为了改变“诸候卑秦”的落后局面,使秦国富强起来,他决心变法改革,并颁布了“求贤令”。

当时,商鞅在魏国得不到重用,便带着李悝的《法经》来到了秦国的都城栎阳。通过秦孝公的宠臣景监,商鞅见到了秦孝公。前两次的时候,商鞅向秦孝公讲述了尧舜等帝王的治国之道,但秦孝公并不感兴趣。第三次的时候,商鞅道出了自己的真正主张,以法家学说为治国纲领,以“霸道”治国,并建议秦学公尽早进行变法改革,从而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这一次,商鞅的意见得到了秦孝公的赞许,被任命为左庶长,主持变法。秦孝公六年,商鞅推行了第一次变法令,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重农抑商,奖励耕织。规定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鼓励农民努力耕织,凡是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以受到奖励,免除徭役。凡是从事工商业,或者因游手好闲而陷于贫穷的,全家都要到官府充当奴婢。第二,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建立军功爵制。规定凡是没有立军功的宗室子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官吏。同时,根据爵位的高低占有不同数量的田宅,拥有不同数量的奴婢。严厉止私斗,凡是擅自私斗者,根据节的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第三,采用李悝《法经》作为法律,推行连坐法。规定百姓要登记户籍,以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各家相互纠察,如果一家犯法,其他九家必须举报,如果不举报,则都要遭到“连坐”。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的人住宿,否则店主也要遭到“连坐”。

秦孝公十二年,秦国迁都咸阳,商鞅推行了第二次变法令,在第一次变法的基础上对政治、经济提出了进一步的改革,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推行县制。规定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合并乡邑为三十一县。每个县都设县令,负责县政;设县丞,辅佐县令:设县尉,掌管军事。第二废除并国制,开阡陌封疆。国家以法令的形式承认土地私有,许百姓开荒,许土地自由买卖,赋税按照每个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第三,创立按男丁征赋办法。规定凡是一户有两个儿子,到了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加倍征收赋税。第四,统一度量衡。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规定了标准的度量衡器,标准尺约合今0.23米,标准升约合今0.2升。同时规定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

由于商鞅变法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他们从一开始就强烈反对和抵制不过,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变法得到了实施。但是,贵族们并不甘心,在变法过程中继续破坏新法,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师公孙贾教唆太子触犯新法,企图以此破坏变法。商鞅毫不示弱,认为法律的制定不只是用来制截百姓的,自古就有“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商鞅认为,太子犯法是因为老师没有教育好,因此应当处罚老师。结果,公子虔被割掉了鼻子,公孙贾的脸上被刻了墨字。从此之后,再也没有人敢公然反对、抵制新法了。商鞅赏罚分明,秉公执法,在百姓的心中树立了威信,得以使变法顺利进行。根据《史记》的记载,商鞅在推行变法十年之后,“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国上上下下派欣欣向荣的新景象。

公元前340年,秦孝公命商鞅领兵攻打魏国。当时,魏国的力量已经很薄弱了,秦军一到,魏兵不堪一击,魏国把河西的土地割让给了秦国,魏惠王非常后悔当时没有听公叔痤的建议。由于商鞅功勋卓著,秦孝公把商十五邑封给了他。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继位,即秦惠王。公子虔等趁机诬陷商鞅谋反,商鞅逃亡至边关,想要夜宿客舍,但是因为没有出示证件,店家害怕遭到“连坐”而不敢留他住宿,这显然是商鞅“作法自毙”。随后,商鞅逃到魏国,而魏国的百姓因为他曾经攻打自己的国家而不愿收留他。后来,商鞅回到了商邑,秦国发兵讨之,将他逮捕。最终,商鞅遭车裂而死,他的家人也遭到了“连坐”。

商鞅虽然被杀害了,但是他的新法却在秦国得到了进一步推行。商鞅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推行的改革,改变了秦国的落后面貌,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军队的战斗力,使秦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真正实现了富国强兵。商鞅变法,不仅为秦国最终兼并六国和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而且还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重要的社会改革,也是最为成功的一次变法。

商鞅变法的内容:

第一次变法:《垦草令》在秦国成功实施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国内实行第一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有:

颁布实行魏国李悝的《法经》,增加连坐法法律,轻罪用重刑;

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

焚烧儒家经典,止游宦之民。

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次变法:咸阳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北依高原,南临渭河,顺渭河而下可直入黄河,终南山与渭河之间可直通函谷关。为便于向函谷关以东发展,秦孝公于公元前350年命商鞅征调士卒,按照鲁国、卫国的国都规模修筑冀阙宫廷,营造新都,并于次年将国都从栎阳迁至咸阳,同时命商鞅在秦国国内进行第二次变法。

第二次变法主要内容有:

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许自由买卖。

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

迁都咸阳,修建宫;

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

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

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异子之科”法令的补充,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

商鞅变法对此后秦国以及秦代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云梦出土的《秦律》就是在这个变法的基础上修订、补充、累积而成。《秦律》也多处讲到连坐法,例如户籍登记有隐匿或不实,不但乡官要受罚,同“伍”的也要每户罚一盾,“皆迁之”。《秦律》也把镇压“盗贼”放在首要地位,并对轻罪用重刑。例如盗取一钱到二百二十钱的要“迁之”,盗取二百二十钱以上和六百六十钱以上要分别罚作刑徒,盗牛者要罚作刑徒,盗羊或猪的也有相当的惩处,甚至偷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的也要“赀徭三旬”。对五人以上的“群盗”则追捕处罚更严。同时《秦律》还有许多对各种逃亡者追捕处罚的规定。

商鞅变法中轻视教化,鼓吹轻罪重罚,商鞅执法严酷,曾在渭河边一处决囚犯七百人,河水因此变红,号哭之声惊天动地。商鞅严格执法、滥用酷刑的行为招致普遍的怨恨,汉昭帝时的贤良也认为商鞅的严酷刑法是造成秦朝快速灭亡的重要原因,《旧唐书》甚至将商鞅称为酷吏。

立场很重要。残不残暴要看对于谁来说。在哪个王侯将相有种的年代,对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拥有法外特权的贵族来说秦法当然是相当的残暴的。对于普通平民来说秦法又算是一种就当时来说最公平的法律了。要不然秦国不但没有因为这个所谓的“残暴”的法律灭亡反而在变法后一百多年逐渐由弱小走向强大。

但是,在商鞅变法中轻视教化,鼓吹轻罪重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广大人民所受的剥削与压迫,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人民带来巨大的痛苦;并未与旧的制度、文化、习俗彻底划清界限。

“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迷信暴力而轻视教化等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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