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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章 商法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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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用白话说起来并不复杂,依其重要程度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推行法制。在商鞅变法之前,华夏国家普遍的况是延续了西周流传下来的礼教制度。虽然诸国征战,权贵争权的乐崩礼坏局面使得这种制度越来越难以维持,也越来越脱离时代的要求,但浓厚的礼教文化和强大的贵族势力,使得这种制度能够在变法浪潮的冲击下顽固的生存下来。在商鞅变法之前,已经有李悝在魏国推行新政,吴起在楚国变法,其他国家也有变法的举措,但李悝的新政侧重点在经济层面,吴起变法则失败了,他们都没有改变所在国的根本制度。其他诸侯国的变法还比不上这两国。只有商鞅明确提出并在变法中贯彻了用以取代礼治的“法治”主张,在《商君书》中,一再出现“以法相治”、“垂法而治”、“缘法而治”的字句。商鞅认为,治国要靠法,人民和官吏都必须守法,只有法制,才能使国家大治,如果不依法制国,国家必然衰落。至于儒家所鼓吹的忠孝仁义之类,在实现法制之后自然就会成为现实。他还把法的作用强调到极点,甚至提出了“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的主张,即使君主本人也必须依法行事,他的决定如果不合法,则不能生效。在今天,这样的主张当然是不足怪的,但不要忘记,在那个时代,这样的说法该有多么的惊世骇俗!当然,下面我们将看到,在实践中秦国并没有实现这点。不过君主以下无分贵激àn),人人必须守法,则是大体上得到了贯彻执行的。

第二,确立土地私有,发展农业。其实这个举措并非商鞅首创,不仅李悝新政时已经颁布类似法令,且在商鞅任左庶长之前,于那场著名的辩论后,秦孝公已经颁布《垦草令》。商鞅的贡献在于使其成为常制,更重要的是确立了按亩征税的制度,在新制度下,土地收入除赋税外都归土地所有者,土地出产越多收入就越多,生产积极自然高涨。既增加了国家的田赋收入,又使人民得以公平纳税,意义重大。秦国之所以富强,根本的“妙方”在于鼓励耕战,而对土地制度的变革,是“耕”这方面得以迅速发展进步的首要原因。为了发展生产,还进一步规定:努力耕作和纺织,生产的粮食和丝绸增加的人,可以免除其徭役和赋税。

值得注意的是,袁林所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中提出商鞅变法不是确立土地私有,而是恰恰相反,是将原先的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国有制。此说值得注意,但不是通说,因此作者不取。对这个问题,看来还需要进一步的考古发掘来考证。

第三,取消世卿世禄制度,开创以军功受爵的制度。所谓世卿世禄,也就是西周以“亲亲尊尊”为原则,按血缘关系实行分封,由嫡长子继承父亲爵位,次子庶子降级为官,世代永享富贵的制度。不用说,在这种制度下,人的地位在母亲腹中就已决定:基本上贵族永远是贵族,平民永远是平民,因此无论贵族还是平民,一般来说都没有奋发向上的动力,整个国家处于浑浑噩噩的状态中,如楚国就是典型;国家对贵族封地,不能直接征税,影响了国家收入;更可怕的是贵族世代统治封地,久年深,势力庞大,一旦有了“奋发向上的动力”,那么君主的末也就到了。齐国和三晋就是典型。而废除这种制度,改为以军功封爵的制度,可以一举三得:一来既然军功是发达的最好途径,在厚利的驱动下人们自然会努力奋战;二来平民有了飞黄腾达的机会,会为了自己而战,战斗意志非同一般。贵族不立军功就要失去爵位和收入,也会努力进行战争;第三个好处是贵族不可能世世代代都立下军功,富贵难以长久,当然也就不会形成庞大势力,威胁君主——秦国历史上难见权大欺主的贵族,即使是吕不韦,也是一击即倒。到了秦始皇的时代,照淳于越的说法,连皇帝的子弟都成了平民,跟秋战国时代各国贵族势力之庞大牢固相比,可以说秦国的贵族简直没有势力可言。

第四,利出一孔。所谓利出一孔,就是获得利益的途径只有一条,这是一种化的概括。在商鞅变法的实践中,秦人获得利益的途径实际共有三条:一是农耕;二是战斗;三是告,也就是告发犯罪行为。

在商鞅那个时代,人们就已经知道农民最辛苦。即使有了前述的鼓励措施,出于回避辛苦的本能,人们仍是会尽可能的回避耕作的。解决的办法,除了下面要说到的重罚以外,就是堵死人民获得利益的其他途径——在当时主要是指手工业和商业。在古代,农耕民族往往有重农抑商的倾向,中国便是一个典型,而开创这一传统的就是秦国。不过在秦国,商品经济始终是存在的,并没有萧条下去,只是在自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经济构成中不占主要地位而已。

鼓励人们英勇战斗,是一个更加重要且困难的任务。因为人类与生俱来的回避危险的本能,本就使战斗成为人人畏惧的可怕事。为此,商鞅的解决办法是使军功成为获得富贵最快、利益最显著的途径。以至于跟建立军功相比,其他获得富贵的途径就显得很不吸引人了。为了鼓励作战而创立的“首功”制,也就是以割下的人头多少确定军功大小的制度,成为后人最为熟悉,最常提及的的秦国法律,可见这种奖励给人的印象之深。除了厚赏,就像遏制跟农耕相对立的工商一样,对于跟武人相对立的文士,也要进行遏制。在商鞅这样的法家看来,那些坐在舒适温暖的屋子里摇摇笔杆子就可以得到君王垂青,衣食无忧且高官厚禄的思想家和家,实在是百无一用,甚至是国家的蛀虫。因此商鞅主张凡是散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言论,不利于耕战大局的人——他的意思是除了法家之外的其他学派,以及其他博学多才、能言善辩、道德高尚、精通礼乐、风度翩翩、喜欢交朋友的人,等等——都不应使其得到富贵。不仅不能得到富贵,而且还要剥夺他们的发言权。从秦国历史上没有一个著名的家和著名的思想家,人才严重依赖“进口”的况看,这个主张在一定程度上是得到了执行的。对于“告”的规定是“与斩敌首同赏”,这样的奖赏也非常人,对于遏制犯罪,鼓励告密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毕竟使人感觉很不舒服,而且在秦统一后,很快沦为一种弊政。

第五,钳制人民。尽管商鞅在现代被评价得很高,但是看过《商君书》就可以明白,他绝不是一个人民的人。“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是他的主张。变法中把这一主张落到实处的是建立什伍连坐制。什伍制的创立者是管仲,商鞅的“创造”是将它与连坐联系在一起。人民每五家为一保,两保十家彼此监督,一家有罪,其余九家有检举揭发责任,若不检举,一经发现十家连带处罪。除了平民的什伍连坐外,军队有军伍连、官吏有职务连坐,加上轻罪重罚、鼓励告密,秦国人民简直就像生活在一个大集中营里。网上常有羡慕向往秦国的言论,只是如果在秦时发表这些言论,却要冒被流放的风险——在商鞅变法的法令刚刚颁布时,秦民有说法令不好的,后来法律坚持实行了十年,好处充分体现出来,这些人中有人改口称赞法令。商鞅却说:“这些都是搅乱政治的人。”把他们统统流放边疆,于是从此没有人再敢议论法律。

第六,废除封邑制,实行郡县制。郡下设县、县下设乡、乡下设里。郡县长官均由君主任免,对郡县事务,君主也都有最终决定权,尤其是至关重要的兵权,完全由君主掌握。因此很容易看出:设立郡县制的目的,除了便于管理之外,主要还是为了加强君权,防止地方贵族坐大。

第七,严刑峻法。商鞅认为:“止过,莫若重刑。”而且刑的重要大于赏。他并进一步发展这种思想,提出“刑用于将过”和“行刑,重其轻者”,也就是不仅惩罚犯罪行为,而且惩罚预谋犯罪;不仅对重罪用重刑,而且对轻罪也用重刑。从史书和出土的秦简来看,秦的法律实践贯彻了这些主张。

第八,强制百姓分家以及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父子同室而居是秦国旧俗,一向被其他华夏国家耻笑。不过这两个法令的主要目的还是促进人口增殖。

第九,统一度量衡。这是秦始皇在全中国范围内统一度量衡的先声。

以上就是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这样剧烈的改革,涉及到秦国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可以说是从根本上改变了秦国社会,不能不引起很多猜疑,人们不知道这种大变法是能够坚持下去,还是将昙花一现。据司马迁的说法,为了取信于民,在变法的法令下达前,商鞅搞了一场“徒木北门”的表演,其过程人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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